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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直〔2005〕1号
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第四届福建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通知
各高校、社会团体、高教(教育)研究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教高会厅〔2004〕1号),全面展示近年来我省高教研究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高教研究关注高教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为我省实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高教改革发展、决策服务,进一步繁荣高等教育科学,我厅决定评选和表彰“第四届福建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推荐我省高教研究成果参评“第六次全国优秀高教科研成果奖”,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省高校、高等教育社团组织、教育(高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于1998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发表、出版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
二、参评条件:
1、应为1998年1 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各级正式期刊及经登记批准的内部期刊上发表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学术论文,或在此期间正式出版的高教研究专著(不含论文集),撰写的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总结。
2、论文或著作观点正确,有创新,有较高学术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教育决策有指导意义。
3、论文观点鲜明,文字流畅,条理清楚。
4、已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再参评。
5、每一成果负责人限报1个项目,每项成果参加人数不超过5人。
申报省优秀高教研究成果应当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坚持理论创新。评选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理论观点上有独到见解,在高教改革实践中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高教理论界获得肯定,并在国家级期刊(出版社)发表(出版);评选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理论观点上有所创新、提高,与高教改革发展实践紧密结合,在全国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国家级期刊(出版社)发表(出版);评选三等奖成果,应当在理论观点上有所突破,对高教实践有所启发,成果出版发表后有一定的影响。尤其鼓励与我省高教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调研成果、研究报告、改革成果总结等参评。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由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申报、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结果经公示后由我厅批准公布。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持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实名向省高等教育学会书面提出,由省高等教育学会向相关单位核实后提请省教育厅裁决。省高等教育学会对提出异议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各推荐单位应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推荐名额限额推荐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有关申报、评选具体事项由省高教学会另行制定细则。
四、评审和奖励:
本次优秀成果奖设专著类、论文类两大类。其中,“专著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论文类”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20名。另设优秀成果奖60项。从获奖成果中,择优推荐5项参评“第六次全国优秀高教科研成果奖”。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发给奖金、获奖证书;获得优秀成果获的发给获奖证书。
五、推荐名额分配:
本科高校每校限报8项以内,高职高专院校每校限报5项以内,其他单位和社团组织限报3项以内。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大、福建农林大学、集美大学(省高教学会副会长单位)各增加2项。超额推荐的,按照学校或单位推荐的排序取前。
六、申报要求:
1、参评论文、专著均需要填写《申报表》一式5份。《申报表》需经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成果(论文一式五份,专著一式三份),于2005年3月20日前报送省高教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限于人力,评审材料评后不退。
2、《申报表》应使用电脑填写,不得以贴代填。成果的获奖、出版、转载等证明材料可附于《申请表》后。《申报表》可从“福建高教学会网”下载。网址:www.fjahe.org.cn
七、材料报送:
350003 福州市五四路217号15层,福建省高教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林素川 董欣
电话:0591-87832542 传真:0591-87832513
附件:第四届福建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表(可从“福建高教学会网”下载,网址www.fjahe.org.cn)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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